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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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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鼓楼区残疾联合会 |
发布时间:2007-05-24 09:5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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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关于印发<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残联[l995]残联群字第70号)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6]第78号令) 《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2001]第200号令)
二、程序
本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区县安置为主。基本程序如下:
(1)各单位在每年的4月30日前,持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和残疾职工名册及残疾人证复印件,向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人职工人数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单位,发放《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款通知书》,并在下一年度的用工计划推荐残疾人就业。 (3)单位在接到《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款通知书》20天内,到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
缴纳保障金的标准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数的年度差额数(保留2位小数)乘以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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